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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世明,于永平,于卫平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28号原告于世明,男,汉族,1935年7月5日出生,定襄县受禄乡于家庄村人,宁夏核工业部退休职工,居本村353号。被告于永平,男,汉族,1976年4月6日出生,定襄县受禄乡于家庄村人,农民,居本村41号。被告于卫平,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定襄县受禄乡于家庄村人,农民,居本村353号。案由:共有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世明诉被告于永平、于卫平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世明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世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世���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于世明减半缴纳。审判员  陈玉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霍爱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