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世明,于永平,于卫平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28号原告于世明,男,汉族,1935年7月5日出生,定襄县受禄乡于家庄村人,宁夏核工业部退休职工,居本村353号。被告于永平,男,汉族,1976年4月6日出生,定襄县受禄乡于家庄村人,农民,居本村41号。被告于卫平,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定襄县受禄乡于家庄村人,农民,居本村353号。案由:共有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世明诉被告于永平、于卫平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世明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世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世���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于世明减半缴纳。审判员 陈玉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霍爱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