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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与黄朱国、王阳凤、黄飞鹏、黄朱中、刘国风、唐武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8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镇解放中路76号。负责人陈金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宇生,系该支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黄朱国。被告王阳凤。被告黄飞鹏。被告黄朱中。被告刘国风。被告唐武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与被告黄朱国、王阳凤、黄飞鹏、黄朱中、刘国风、唐武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郭强国人民陪审员  彭丽萍人民陪审员  王忠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夏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