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梁海顺、梁建顺、张国强、王章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海顺,梁建顺,张国强,王章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金初字第91号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乐县城南环路北300米光明路东。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永胜,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海顺,男,1959年3月29日生,汉族。被告梁建顺,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被告张国强,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被告王章瑞,男,1952年5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海顺、梁建顺、张国强、王章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梁海顺、梁建顺、张国强、王章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聚川代理审判员 王晓伟人民陪审员 王培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