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引南、方长林与方长林、方本松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引南,方长林,方本松,鲍凤梅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41号原告:张引南,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余加球,潜山县王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长林,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被告:方本松,男,194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被告:鲍凤梅,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引南诉被告方长林、方本松、鲍凤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张引南因与方长林、方本松、鲍凤梅达成和解,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引南与方长林、方本松、鲍凤梅已自行达成和解,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引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引南负担。审 判 员 朱邦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