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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5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49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肖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