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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张学军、张亚杰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张学军,张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58624396-5,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西街588号。法定代表人:李向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绿园区杨柳大街47街区1栋3门。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被执行人:张学军,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亚杰,女,住址: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1948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张学军、张亚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张学军、张亚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张学军、张亚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1、将被执行人张亚杰所有的,座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森杨路华业.玫瑰谷**{幢}**号房,丘(地)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354.62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2、将被执行人张学军持有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309万元股权予以查封;3、将被执行人张亚杰持有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11万元股权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