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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俞菊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146号原告刘丹。被告俞菊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诉被告俞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翟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