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华与云南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凌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云南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凌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杨华,男,汉族,1976年10月22日出生,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李晨曦,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源清村委会清水河居民小组*号。法定代表人:丁辉。被告:云南凌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金江小区*号地块独商*幢***层商铺************号。法定代表人:翟毅鸿。原告杨华诉被告云南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凌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杨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凌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华撤回对被告云南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凌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6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 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鹤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