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2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富阳市路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富阳市路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0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被执行人:富阳市路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羊鲁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民初字第008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139915.9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