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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492号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晏家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267134-5。法定代表人高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运禄,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罡,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欣鑫南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3050341-9。法定代表人刘包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勇刚(系被告公司员工),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15元,由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唐名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廖 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