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一法寮执字第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林洪新与鑫创家具(东莞)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洪新,鑫创家具(东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寮执字第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洪新,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xxx187X。被执行人鑫创家具(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药勒村新寮浮路112号。法定代表人王家祥。申请执行人林洪新与被执行人鑫创家具(东莞)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一法寮民一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鑫创家具(东莞)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1194827元,并承担诉讼费7776.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99572.31元后,对该款项进行分配(详见执行款分配表)。另,林洪新与何世明等五人及东莞市宇轩纺织品有限公司协商,同意在执行款里向何世明等五人支付共计70000元,同意支付东莞市宇轩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30000元。此外,本院依法向本市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一法寮执字第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小可审 判 员  刘伟华人民陪审员  邓爱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卢锐江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