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梁山县小安山镇彭村第一生产队与王笃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梁山县小安山镇彭村第一生产队,王笃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3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山县小安山镇彭村第一生产队。负责人:王都岭,该生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马庆东,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笃侠,农民。委托代理人:崔日芹。再审申请人梁山县小安山镇彭村第一生产队因与被申请人王笃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终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梁山县小安山镇彭村第一生产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