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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丁平、周淑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丁平,周淑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被执行人丁平。被执行人周淑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军与被执行人丁平、周淑锦债权���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建军与被执行人丁平、周淑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丁平、周淑锦用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葛洲坝樵湖一路商业街七号区楼第四层整层(包括室内面积223平方米,室外平台面积为163平方米)的房屋,作价600000.00元用以抵偿借款及利息。并约定,在该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李建军名下前,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丁平、周淑锦追索债权的权利。因和解协议的履行存在不确定的因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伟审 判 员 蒋 新代理审判员 谢 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泽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