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朱鹏飞与奚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鹏飞,奚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11号原告:朱鹏飞。被告:奚XX。原告朱鹏飞与被告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奚XX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鹏飞诉称:2014年8月6日,奚XX因经营之需,向其借款1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此后,奚XX开始躲避还款,电话要么不接,要么关机。故诉请判令奚XX立即归还借款1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朱鹏飞诉称奚XX已归还借款4万元,当庭将诉请变更为要求奚XX归还借款1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主张,朱鹏飞向本院递交下列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身份事项。2、借条一张,证明2014年8月6日奚XX向其借款17万元的事实。奚XX未做答辩亦未递交证据。经庭审调查、举证、并经本院查证,朱鹏飞递交的证据形式完备、内容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依据朱鹏飞递交的证据,结合其当庭陈述,确认本案基本事实为:2014年8月6日,奚XX以经营为由,向朱鹏飞借款1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率。此后,奚XX归还借款4万元,但对余款13万元一直拖延给付,以致成讼。审理中,应朱鹏飞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奚XX所有的皖EE96**小轿车一辆。本院认为:朱鹏飞以其持有的借条向奚XX主张债权,审理中奚XX未予抗辩,故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奚XX向朱鹏飞借款17万元,已归还4万元之基本事实。奚XX作为债务人,因其未及时履行清偿债务之义务,应承担纠纷之责。朱鹏飞向其主张权利,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朱鹏飞不主张逾期利息属当事人意思自治,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奚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朱鹏飞借款1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5570元,由奚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 梅代理审判员 袁 泉人民陪审员 祝子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