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0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姚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02242号原告姚某,江苏斗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工人。委托代理人吉湘君,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江苏省龙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工人。委托代理人王立军,盐城市亭湖区青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姚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婚生女儿姚某某在原告姚某起诉时尚未满一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原告姚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伟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