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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X与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蔡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952号申请执行人刘X。被执行人蔡X。被执行人陈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蔡X、陈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2015年8月24日前履行我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蔡X、陈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XX名下的位于昌图镇XXXXX区2号楼232室,面积为84.67平方米一处楼房住宅(产权证号XXXX,房证编号LTC0XXXXX号)。二、被执行人蔡X、陈XX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二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