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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93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薛某某,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惠五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