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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俊宏与谢保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俊宏,谢保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396号原告谢俊宏。委托代理人张沈锋,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保青。委托代理人蓝咏帆,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俊宏与被告谢保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俊宏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俊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俊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 守 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谢为(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