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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建安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华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建安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39-2号原告:广州市华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煌,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建安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宏新。委托代理人:XX晶,广东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洋洋,广东卓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广州市华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安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华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华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华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60元减半收取5030元由原告广州市华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翼审 判 员 苏 扬代理审判员 李 江二〇一五年九��二日书 记 员 杨子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