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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9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白雪与被执行人戴金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白雪,戴金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923-1号申请执行人林白雪,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戴金杯,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林白雪与被执行人戴金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金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林白雪8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经查询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等,暂时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林白雪到庭表示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大,又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时难以执结,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