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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金建正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建正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2683号罪犯金建正,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天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建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现刑期止日2018年3月10日。服刑中,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对罪犯金建正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报称,罪犯金建正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被评为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季度表扬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建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先后于2014年1月、8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于2013年7月、10月、2014年1月、4月、7月获得季度表扬奖励五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罪犯金建正已缴纳罚金2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金建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建正予以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炳蔚审 判 员  张亚豪人民陪审员  李筱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