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张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1999-46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亦博,郑保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张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崔亦博,女,1958年1月生,汉族,住张店工人新村3号楼。被执行人郑保双,男,1966年生,汉族,住淄博桓台县马桥镇北营村。本院在执行崔亦博诉郑保双购销汽车配件货款纠纷一案中,尚有1205.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8)张经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