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一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639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尹相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