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池州市华尔思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小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00251号原告:池州市华尔思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方兴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小星,男,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华尔思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小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市华尔思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唐小星价值14260元的家具,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华尔思家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唐小星所有的价值14260元家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姜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纪智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