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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与曲永国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曲永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商初字第262号原告: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604号。法定代表人:李琦,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健,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永国,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曲永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8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曲永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曲永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余春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贺凌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