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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四与陈秋麟、陈艳兰、张炳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陈秋麟,陈艳兰,张炳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30号原告:陈四,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许华昌,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秋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陈艳兰,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张炳祥,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原告陈四诉被告陈秋麟、陈艳兰、张炳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陈四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陈四负担。审 判 长  梅林勇人民陪审员  刘碧纯人民陪审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戴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