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四与陈秋麟、陈艳兰、张炳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陈秋麟,陈艳兰,张炳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30号原告:陈四,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许华昌,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秋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陈艳兰,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张炳祥,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原告陈四诉被告陈秋麟、陈艳兰、张炳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陈四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陈四负担。审 判 长 梅林勇人民陪审员 刘碧纯人民陪审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戴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