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池州市鱼台橡塑材料厂与安徽省无为县新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鱼台橡塑材料厂,安徽省无为县新力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65号原告:池州市鱼台橡塑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负责人:柯小平,董事长。被告:安徽省无为县新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肖尚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鱼台橡塑材料厂与被告安徽省无为县新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池州市鱼台橡塑材料厂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池州市鱼台橡塑材料厂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池州市鱼台橡塑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池州市鱼台橡塑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