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闫怀磊与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怀磊,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闫怀磊,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吴亮亮,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黎,爱丰路易(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办事处朱家居委。法定代表人:王家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雪峰,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茂奎,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怀磊诉被告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怀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5元减半收取为997.50元,由原告闫怀磊负担。审判员 张 译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郝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