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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福领与黄红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领,黄红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438号原告:张福领。被告:黄红雪。原告张福领与被告黄红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起诉称:2009年农历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嗣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与原告诉称的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予偿还的事实清楚。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亦无不当。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红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福领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龚文琦人民陪审员  莫文福人民陪审员  黄桂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林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