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诉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文清、李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清,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诉初字第00009号起诉人李文清。起诉人李平。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收到起诉人李文清、李平起以王忠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李文清、李平诉称:起诉人与王忠是邻居,2007年左右,王忠在起诉人自留地上擅自种植了一排冬青树,起诉人发现后到村委会找村干部解决处理,但一直至今没有处理。故起诉要求判令王忠将种植的树木从原告的自留地上搬迁掉及化粪池拆除,判令王忠返还侵占的自留地。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涉及农村自留地使用权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民主议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处理。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文清、李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钱满兴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天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