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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化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杜俊奇诉被告稷山县家家福宁翟面粉厂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俊奇,稷山县家家福宁翟面粉厂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化初字第114号原告杜俊奇,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稷山县家家福宁翟面粉厂,地址:稷山县化峪镇宁翟村村南。负责人:陈建红,系面粉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俊奇诉被告稷山县家家福宁翟面粉厂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稷山县家家福宁翟面粉厂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俊奇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史国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