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马尚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尚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408号罪犯马尚成,男,1966年5月10日生,东乡族,文盲,甘肃省东乡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1)康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尚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1年1月21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4月26日经本院作出(2013)定中刑执字第1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并取得瓦工初级等级证书。从事服装加工工作,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19.5分,受监狱表扬1次,记功1次。2013、2014年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尚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