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徐亮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亮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32号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亚、赵思源,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亮田,男,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亮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