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小建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52号罪犯李小建,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5)枣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35080.83元。受害人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06)鲁刑一终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7月28日至2008年7月27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九年一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15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自2011年4月26日至2030年4月25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3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小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6次,评为监区级和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7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6次,评为监区级和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小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多次判刑,而且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中犯抢劫罪判处十五年,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二次判刑,而且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中犯抢劫罪判处十五年,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2011年4月26日起2027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