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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金军奇、金军奇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黄爱清、李玉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军奇,黄爱清,李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金军奇。被执行人黄爱清。被执行人李玉芝。申请执行人金军奇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金军奇与黄爱清、李玉芝的民间借贷纠纷是由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的财产部分,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该执行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申请执行人金军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有关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曹 欣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