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洪喜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洪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19号罪犯朱洪喜,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一月九日作出(2003)潍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洪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03)鲁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7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5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朱洪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洪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朱洪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朱洪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洪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