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胡福杰与马磊、田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82号原告胡福杰。被告马磊。被告田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福杰与被告马磊、田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福杰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胡福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回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