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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胡福杰与马磊、田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82号原告胡福杰。被告马磊。被告田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福杰与被告马磊、田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福杰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胡福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回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