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中刑执减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小忠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中刑执减字第1234号罪犯李小忠,男,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1日作出(2005)保中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7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2009年9月28日、2010年12月28日、2012年3月29日、2014年1月22日,经本院4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李小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惠玲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余秋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