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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艺超与洪燕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464号原告王艺超,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田里村田里75号。被告洪燕闻,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艺超与被告洪燕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艺超以被告洪燕已返还借款20000元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艺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艺超负担。审判员芦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许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