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耀全与张益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耀全,张益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191号原告黄耀全,男,194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张益家,男,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上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耀全诉被告张益家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耀全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维持邻里和谐,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耀全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黄耀全、沈永连负担。审判员 沈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陆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