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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2015-144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翟毓彤,王永胜,魏娜,张召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449号申请人执行人翟毓彤。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南区大尧一路10号甲4单元501室。被执行人王永胜。男,1978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张店区杏园办事处良乡社区。被执行人魏娜。女,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现住张店区杏园办事处良乡社区,系被告王永胜之妻。被执行人张召星。男,1978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张店区王辛小区28-23号。本院在执行翟毓彤诉王永胜、魏娜、张召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1086229.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