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县支行与龙某某、梁某某、柳某某、梁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县支行,龙某某,梁某某,柳某某,梁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县支行,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小北门17-2号。负责人李书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宪维(特别授权代理),男。被告龙某某,男。被告梁某某,女。被告柳某某,男。被告梁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县支行(以下简称五峰邮政支行)诉被告龙某某、梁某某、柳某某、梁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峰邮政支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峰邮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余修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