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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保字第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启智,重庆渝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启智,重庆渝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193号申请人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113号,组织机构代码32035163-5。法定代表人陈渝,总经理。被申请人陈启智,男,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重庆渝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外环西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9831-5。法定代表人唐元华,董事长。申请人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启智、重庆渝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渝西矿业(集���)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渝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有限公司的应收款20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重庆××有限公司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冻结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保全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保全动产的期限不超过2年,保全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3年。如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诉,申请人应当根据财产保全确定的期限在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继续财产保全手续,逾期未办理继续财产保全手续,而导致该财产保全效力消灭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伍义恒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晏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