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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士章与王世克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士章,王士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5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士章,男,1943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现居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委托代理人:薛杰,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敬乾,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士克,男,1960年4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上诉人刘士章因不当得利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士章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士章申请撤回上诉,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士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刘士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永代理审判员  张树引代理审判员  汪传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继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