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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美欢与林文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美欢,林文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674号申请执行人黄美欢,女,汉族,暂住地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被执行人林文城,男,汉族汉族,暂住地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关于黄美欢申请执行林文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文城须向申请人偿还借款人民币900万元及违约金2253630.68元(违约金按照判决书暂计算至2015年9月2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95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2830元,合计人民币11412412.7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美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文城的银行存款共11412412.7元(具体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