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913号原告黄某某,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洪磊,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某,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粟多海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莉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