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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开有与王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有,王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274号原告:王开有,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信,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忠军,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成杰,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青岛周正法律服务站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有与被告王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开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照坡人民陪审员  王茂林人民陪审员  杨春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依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