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符建辉行政强制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中行初字第59号原告符建辉与被告湘阴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院不宜审理,报请本院指定管辖。为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依法公正处理好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陈玉香审判员 李明霞审判员 陈 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 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