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覃波犯故意杀人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073号罪犯覃波,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月4日作出(2010)渝三中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覃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49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以罪犯覃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覃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且共同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