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二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淮北市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蒋伟、淮北市徽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蒋伟,淮北市徽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336号原告:淮北市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王作飞。委托代理人:张社会,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蕾,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伟,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淮北市徽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淑影。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伟、淮北市徽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市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